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0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陳志忠 債務人 林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