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602號聲請人 薛銘鴻 律師(即被繼承人 蘇玉霞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陳報處理被繼承人蘇玉霞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民法第1179條、第1181條及第1182條規定相關遺產管理人職務參照)。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