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71號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至107年7月2日止,尚未據補正,原法院因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陳玉完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