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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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九號、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三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即九十三年十月中旬復犯詐欺罪,並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核受刑人甲○○前揭案件之刑事判決二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