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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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32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李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晉賢於民國111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71,325元正未給付,其中67,759元為本金;3,5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晉賢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29,904元正未給付,其中123,229元為本金;6,37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晉賢於民國111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62,769元正未給付,其中155,474元為本金;7,2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晉賢於民國110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79,982元正未給付,其中76,119元為本金;3,77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6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7759元
李晉賢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23229元
李晉賢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55474元
李晉賢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76119元
李晉賢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