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28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