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60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曾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肆拾玖元之延遲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