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8號再審原告甲○○址設高雄.
丙○○址同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6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0,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並應陳報確實之居住地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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