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976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祐昇 、 張郁嫻 、 周怡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所提2紙本票是否為同一債權?
二、請具狀陳明,系爭2紙本票之票據上債務人,是否於各該清償範圍內為清償後,其他票據上債務人即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