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79號聲請人謝秀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以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79號聲請人謝秀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以澤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