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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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告誼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龔盈瑛 律師被告鄭祥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59,590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準備書狀減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92,043元,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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