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詠承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西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鴻沂 變更為陳西林,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在卷可稽,陳西林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旭源包裝科技股│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3年4月15│291,679元│AI0000000││││份有限公司 黃南 │分行│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