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彩樺王月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王彩樺即王月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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