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黃盈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8年5月22日起陸續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費37,146元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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