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吳文伶 即 吳亭瑩 債務人 蔡佳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文伶即吳亭瑩於民國99年就讀私立龍德家商時,邀同債務人蔡佳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58,80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2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欠53,725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