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 張偉亭 即成大廢五金企業社債務人 柯大成
一、債務人張偉亭即成大廢五金企業社、柯大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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