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 戴建仲 上列原告戴建仲與被告 陳勁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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