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承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123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短裙貳拾陸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承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印有「BURBERRY」商標圖樣之短裙26件(含蒐證2件),乃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及同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等罪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349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偵卷第497至500頁)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短裙26件(見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91至99、363頁),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至5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