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79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王梅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加計違約金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違約金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加計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