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7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