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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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8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卜延庠 債務人 王莉蕊
一、債務人卜延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玖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以伍佰元,延滯第二期以 陸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者當期以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卜延庠、王莉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叁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以伍佰元,延滯第二期以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者當期以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