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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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黃綉盆 送達代收人 吳麗珠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張清龍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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