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身丙○○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叁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元及三十萬元兩筆借款,約定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分別依二百四十期及六十期,每期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前後兩筆借款利息:第一筆借款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機動調整,並由政府補貼年率百分之零點四二五之利率,但借款人未繳納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不再予以補貼利息,並追溯自政府不補貼利息之日起,按原告當時基本放款利率計息;第二筆借款按年率百分之八計付,嗣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則自調整日改按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率百分之零點0九八後計付利息。又上開兩筆借款均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丁○○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前開兩筆借款,尚積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又原告前後兩筆借款利率依原告起訴時之基本放款利率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方式,第一筆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四三;第二筆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四五。另被告丙○○為前開兩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丁○○上開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九十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請准原告為被告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轉帳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各二紙、放款
利率歷史資料表、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作業簡則、繳息明細表各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經核與原本互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及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丙○○為被告丁○○對於上開兩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對其前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九十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另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FO~T48┌────────────────────────────────────────────────────────┐│附表:│├─┬──────────┬────────────────────────┬──────────────────┤│編││利息│違約金│││本金├─────────────────┬──────┼──────────────────┤│││起迄日│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十%││號│︵新台幣︶││(年息)│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加廿%│├─┼──────────┼─────────────────┼──────┼──────────────────┤│一│一百六十五萬一千零三│自九十二年四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七.七四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五元││││├─┼──────────┼─────────────────┼──────┼──────────────────┤│二│二十六萬二千一百五十│自九十二年四月廿二起至清償日止│七.六四五%│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元││││├─┴──────────┴─────────────────┴──────┴──────────────────┤│合計: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