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盧驥才
許玉敏 盧德霖 被告 李金木 上列被告李金木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