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專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115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催告函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所附催告函業經郵局招領逾期退回,未經合法送達,而不生定期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
三、相對人曾專來、保證人 吳錦爗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