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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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黃先進 被告 黃嘉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與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遷出被告戶籍與公司登記部分,是否有訴訟標的價額?若有,其價額為何?若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利益額為何?因而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