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0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世鵬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下午8時許,攜子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迪卡儂商場之直排輪與滑板體驗區玩耍,因不滿告訴人查○(00年0月00日生,姓名年籍詳卷)踢倒其子所踩踏之滑板,致其子跌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推告訴人,致告訴人跌倒,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約2乘2公分、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症候群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105年5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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