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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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博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博任因妨害自由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0年11月1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各罪之主刑均為拘役刑,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其定執行刑之上限為120日,斟酌受刑人之權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認合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揭櫫之顯不必要情形,爰不待受刑人之意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附件:受刑人楊博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22日110年3月12日110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8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5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5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961號110年度簡字第64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8日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961號110年度簡字第64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5日110年8月31日110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316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26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25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72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0年3月7日110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583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110年度簡字第1168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3日110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376號110年度簡字第1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24日110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2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5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72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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