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2號聲請人 林伯珊 (即 邱春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3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28│└──┴───────────┴───────┴──┴──┘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