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71號聲請人 林昊辰 法定代理人 林建偉
雍惟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銀│106年9月12日│23,19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