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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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6號

原告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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