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黃溫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