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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