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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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9號原告 林振成 被告 林振華
林奕騰林振德 林玉卿林岑鴻 林桂鳳 林桂微 林桂祝 林燦賢 林燦明 林燦煌 林淑娟 蘇美代 林豐文 林豐益 林淑貞 即翁林淑貞 林淑女 莊志郎莊翠連莊翠霞 莊翠蘭 蔡莊翠妹 兼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莊正吉 被告 朱焱山
朱倉輝 朱培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五行有關林桂祝地址「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鎮區○○里○○路○○號9樓之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八行有關莊正吉地址「住雲林縣○○鎮○○路○○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市○○區○○里○○路○○○○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四編號23、24、25欄中關於「朱炎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焱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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