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2號原告中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宗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被告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柏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 律師
吳旭洲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2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擬請鑑定單位承辦人到庭作證說明,並請原告偕同系爭機器之設計師到院說明,及於7日內具狀說明是否仍有傳訊證人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