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郭錦花 被告 莊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