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請人 蔡余絹 相對人 余紹亨
余少騰 余佳晏 黃劍清 黃詩庭 黃脩涵 黃嘉儀 余鳳娥 余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3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