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鄂玉花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娥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11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7700元【計算式:土地現值103.8㎡×3000元/㎡+房屋現值226300=5377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溢繳11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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