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聲請人 秦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東和 (即 鄭滄浪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段○○○○○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繼承人鄭滄浪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五、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六、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及地址(相對人是否不只鄭東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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