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689號

聲請人德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木棋羅家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當事人欄中聲請人無法定代理人姓名,請更正之。

二、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陳報利息計算是否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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