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473號債權人 陳俊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明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呂明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並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4月13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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