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告一力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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