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范淑美
被   告  張錫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七
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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