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調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調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調字第269號聲請人 蔡明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耀億 、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及證物之繕本或影本共二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黃耀億、王○○損害賠償,然未按他造人數檢附起訴狀及證物之繕本或影本,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自與前揭規定有悖,而應命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及證物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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