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563號債權人 周駿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文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林文安於110年10月22日簽發票號0000000號,面額200,000元支票一紙交由其收執,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林文安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所載,發票人為鈺新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林文安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且該支票未有債務人林文安之背書,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