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告 許嘉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嘉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嘉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