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輔宣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132號聲請人乙OO上列聲請人對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簡月照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上述規定對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應類推適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甲○○之弟,甲○○因身心障礙問題,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聲請對甲○○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甲○○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