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70號聲請人 沈薇 代理人 沈益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34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旭智科技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2月5日│62,877元│AG0000000│││限公司邰中和│敦北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