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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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鎮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鎮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鎮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7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吳鎮宏前因詐欺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701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俞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