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明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明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姚明基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5年6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0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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